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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:四川省住建厅发布《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实施细则》 2026.4.23

文章附图

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关于印发《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
川建建发〔2026〕91 号


各市(州)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,有关建筑业企业:

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》(川办发〔2026〕12号),

现将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实施细则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
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2026年4月23日     


全文如下:

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实施细则


根据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<关于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的若干政策措施>的通知》(川办发〔2026〕

12号),对照“(十六)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”政策措施,为进一步激励建筑业企业重发展、稳增长、提质

效,全力以赴拼经济、搞建设,结合我省建筑业经济运行实际,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。



一、基本条件

1.在四川境内申报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建筑业企业,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建筑业企业库。

2.企业诚信经营、依法纳税。2025年以来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。

二、激励标准

1.获得1000万元财政激励。2025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(含100亿元),2026年二季度和三季度产值

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20%以上(含20%)。

2.获得500万元财政激励。2025年度建筑业总产值100亿元以上(含100亿元),2026年二季度和三季度产值

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10%-20%(含10%,不含20%)。

3.获得100万元财政激励。2025年度建筑业总产值20亿元至100亿元(含20亿元,不含100亿元),2026年二

季度和三季度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20%以上(含20%)。

4.获得50万元财政激励。2025年度建筑业总产值20亿元至100亿元(含20亿元,不含100亿元),2026年二

季度和三季度产值之和比上年同期增长10%-20%(含10%,不含20%)。

三、申报程序

1.2026年10月31日前,企业按要求向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《建筑业生产增长激励资金申报

书》。

2.县(市、区)及市(州)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,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。由市(州)住房城乡

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厅。

3.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复核和现场抽查。

4.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符合激励条件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,会同财政厅、统计局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激励。



(本文内容来源:四川省住建厅官网